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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发YJS【2】号——生命与环境科学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规定

编辑:   时间:2013-11-19   点击数:

生命与环境科学学院文件

院发YJS [2]号

生命与环境科学学院关于研究生指导老师的相关规定

为促进学院研究生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研究生指导教师在研究生培养各个环节中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现依据《中央民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中央民族大学学历研究生学位申请资格审核条件》、《中央民族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经学院教授委员会讨论,特制定《生命与环境科学学院关于研究生指导老师的相关规定》。

第一条 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党的民族理论和政策,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研究生培养工作规章制度,确保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第二条 自觉遵守“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社会言行担责任”的原则,在教学活动和对研究生思想教育中,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遵守社会公德和学术道德。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第三条 指导教师是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首要责任人。应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将德育教育贯穿到指导和培养研究生的全过程,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祖国观、民族观、宗教观,热爱党、热爱国家、热爱人民,坚定理想信念,立志成才,教育学生自觉遵纪守法,增强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第四条 全面了解学生的思想政治、身心健康、学习生活等状况,每学期至少两次与所指导的学生进行深入的谈话,沟通思想,及时发现并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实际困难,进行正确引导和教育,参与处理相关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和谐和社会稳定。特殊情况应及时向学院报告。

第五条 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和安排下,完成相关招生工作,把好入门关,挑选合格的研究生。应为研究生提供从事科学研究的基本条件和必要的研究经费。年均科研经费2万以上方可申请招收研究生(学校985和211经费除外),连续3年未招收研究生需重新申请招生资格。

第六条 积极参与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参与制定或修订本学科、本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并负责与导师组其他成员共同制定、调整、修改研究生培养计划。

第七条 与导师组其他成员合作,共同实施研究生培养计划,督促研究生认真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任务,承担研究生的教学工作,做好研究生的考核工作,并协助做好奖助学金的评定工作。

第八条 全过程指导和培养研究生。定期与研究生见面,检查培养计划执行情况;指导研究生了解和掌握本学科学术发展动态,加强科研训练,培养研究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指导工作,包括确定研究对象,组织开题报告,定期检查论文质量和进展情况以及最后预审和论文答辩等工作。

第九条 注意引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养成良好的学术作风,杜绝剽窃、抄袭、编造数据、谎报等违背学术规范行为。

第十条 对于所指导的研究生,如出现学习成绩或学位论文等不能达到相关标准者,可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研究生的毕业鉴定和就业等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定期总结研究生教育的经验,积极参加研究生教育的改革,探索研究生教育规律;对研究生培养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十三条 因公出差或出国的导师,应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规定,安排好离校期间的研究生指导工作,应将拟定的措施报学院备案。若长时间离校(超过18个月),需申请更换导师。

第十四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为研究生安全第一责任人。安排研究生外出学习或从事科研相关活动,必须确保研究生人身安全,为研究生购买意外保险。不得要求女研究生在孕期和哺乳期进入对其身体有危害的实验室工作。

第十五条 协助学院执行研究生请假制度。严格执行研究生状况月报制度,对所指导研究生是否在校、思想动态、身体健康状况等情况于当月底最后一个周五向学院上报纸质报告(假期除外)。

本规定自2013年4月1日实施,解释权属学院教授委员会。

生命与环境科学学

2013/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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