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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发YJS【3】号——生命与环境科学学院关于研究生课程教学的规定

编辑:   时间:2013-11-19   点击数:

生命与环境科学学院文件

院发YJS [3]号

生命与环境科学学院关于研究生课程教学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特对于承担研究生课程的任课教师作如下规定:

一、研究生任课教师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讲授过本科生同类课程2次以上,且教学评价高于85分;

2.近2年无任何教学事故记录。

二、关于上课前准备工作(1-3条由研究生管理办公室下发)

1.授课书(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导出,注意学时和学分);

2.课程表(注意上课时间、地点);

3.学生名册(用于记录学生考勤、平时、期末成绩);

4.开课第一周向学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提交课程教学计划。

三、关于授课形式

1.任课教师可根据教学需求灵活选择授课方式,但教师课堂授课学时不得少于该门课程总时数的1/2;

2.学生参与课堂教学时,授课教师必须组织教学,并对学生表现进行现场点评;

3.不得随意由其他人(包括高年级研究生)单独授课。

四、关于成绩评定

1.按照研究生院规定,学生的成绩评定包括平时成绩、期末成绩两部分:

平时成绩:30%,根据学生日常学习情况,包括出勤、作业等;

期末成绩:70%,考试形式自定。

2.学生成绩分布要符合教学规律,优秀率(90分以上)不得高于上课学生总人数的50%。

五、关于调停课

若任课教师临时有事、生病等原因不能按时上课,请事先填写调课申请交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并负责通知学生。每门课程调停课次数不得超过1/3,所缺课程必须及时补上。

六、关于提交期末考试试卷

期末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要按照研究生院规定及时在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http://210.31.0.144/yjs/login.jsp),录入成绩并提交。

1.需要上交的材料包括:系统打印的成绩单、记录原始成绩的学生名册、所有学生的试卷。

2.最晚于下一学期开学第二周交到研究生管理办公室。

以上规定自2013年4月1日执行。

生命与环境科学学院

2013/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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